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集团名称:上海嘉定职业教育集团。
第二条 本集团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,以区域为载体,专业项目为纽带,以实现资源共享为目的,由嘉定区政府搭台、嘉定区教育局牵头,联合区域内各级职业院校、高等院校、相关企业共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非独立法人组织。
第三条 本集团宗旨: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、法规,团结、组织全区职业教育机构和相关企业,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服务,为加快上海嘉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集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嘉定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集团的业务范围是:宣传职教政策、研究职教理论、推广职教经验,反映职教建议、联络交流和推动职教发展。在产权、所有制和人事关系原则不变的前提下,以自愿为基础实现职业教育资源共享,集聚各级各类院校、企业行业、政府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,提升使用效益,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能力和教育质量,加强人才培养,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。
1.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方针政策,传播职业教育有关信息,弘扬职业教育的传统与优势,介绍与推广国内外职业教育新的理论和经验。
2.推动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和改革实践。探索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。开展区域内有关部门、学校、企业的联系和交流,并采取条块结合的有效方式开展组织活动,创办网页或刊物。
3、加强人才培养,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。根据嘉定区域产业发展定位,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汽车、钢铁、机械;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汽车物流;创意产业领域的工艺美术、动漫设计等特色品牌专业。
4、优化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,提升区域职业教育整体水平。校企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,探索建立新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;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信息与成果的共享。
5、深化校企合作,推动区域资源共享。依托集团,充分发挥区域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集聚效应,建立更加紧密的校企合作关系;建立教师到企业顶岗实习的长效机制;加强校企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,提高区域科技创新生产力。
6、建立共享机制,发挥开放实训中心功能。嘉定区目前已建成上海市职业教育通信与电子技术类公共实训基地、数控开放实训中心、机电开放实训中心并投入运行,汽车维修开放实训中心在建。集团统筹协调,解决学生实训、实习、实训师资共享等问题,推进公共教育资源共享。
7、构建中高等教育立交桥,实现嘉定区“大职教”战略构想。坚持中高职衔接、专升本贯通、普职渗透、职前职后一体,建立各职业院校的衔接、沟通机制,在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方面有新突破。
8、拓展区域社会服务功能,形成职业教育新的发展点。积极承担社会服务项目,提供更多的职后培训、终身学习机会,提升区域总体人力资源水平;为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培训服务,促进区域和谐发展,实现“人力资源强区”。
9、建立就业信息网络,搭建区域人才交流平台。服务区域企业用人,保证集团内企业选择学生的优先权;服务学生求职,为学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,实现互利共赢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集团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集团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承认本集团的章程;
2.有加入本集团的意愿;
3.热心职业教育事业的团体。
第八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:
1.提交加入申请书;
2.经本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.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有参加本集团活动的权利;
3.有优先获得本集团服务的权利;
4.有对本集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5.有自由退出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1.执行本集团的决议;
2.维护本集团的合法权益;
3.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;
4.按时交纳会费;
5.向本集团反映情况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集团,并退回会员证书。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,可视为自动退出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,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集团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1.制定和修改章程;
2.选举和罢免理事;
3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决定终止有关事宜。
第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决定终止的会议,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,决议即为有效。
第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;秘书长一人;集团设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本集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管理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秘书长主持开展本集团日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1.召开会员大会、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2.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3.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4.办理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;
5.办理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6.领导本集团各机构开展工作;
7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8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理事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、4、5、6、7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度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可提前召开。增补常务理事,应经理事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。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三条 本集团经费来源:
1.政府资助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;
2.社会各界的捐赠;
3,会费;
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;
5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本集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六条 本集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七条 本集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;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;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八条 本集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九条 本集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集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注销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一条 本集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二条 本集团终止前,须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本集团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嘉定区教育局办理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四条 本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集团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(修改时同)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集团理事会。